利欲熏心,男子竟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男子卫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2020 年 6 月中旬,卫某与宁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成为微信好友,双方约定卫某为宁某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宁某以网站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五给卫某支付报酬。随后,卫某根据宁某提供的资料,搭建服务器注册微信公众号及商户号,并使用某软件,将宁某拟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网站后台搭建完成。
在宁某使用该后台网站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由于“诱导分享”及用户投诉,网站被多次封停后,卫某指导宁某设置“炮灰域名”,并建议开启虚拟投诉按钮从而减少网站及后台被封禁的机率。自 2020年6月至10月,宁某通过操控该网站后台诈骗他人107万余元,支付卫某技术服务报酬近6万元(含代为支付的流量费、对象储存费用)。
2021年4月,警方在重庆将卫某抓获。
法院认为,卫某明知他人涉嫌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处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五万七千五百一十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