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是他自己走的。”
“是他们赶我走的!”
法庭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执一词,却都拿不出证据。劳动关系的解除成了“罗生门”,经济补偿金该不该给?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李某入职湖北某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0月,李某出勤15天后,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月28日解除。
两天后,李某向公司人事发送信息,称因公司存在未按时发放工资、非法辞退等行为,其被迫离职。公司则辩称,李某系主动离职——公司确实召开了全员大会,告知经营困难、建议员工可另寻出路,但从未要求任何人离职。
对于解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却均未能提交解除通知书、聊天记录、录音等直接证据。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应以解除之时提出的依据和理由为审查标准。本案中,双方均未能举证证明由谁提出解除、解除事由为何。在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均无法举证劳动合同由谁提出解除及解除事由时,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审查劳动合同解除时双方的履行行为是否符合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符合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某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证据意识,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规范履行通知、协商等程序,留存书面或电子信息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陷入被动,双方均应受该依据和理由的约束,构建和谐劳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