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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选任管理人公告

2021-03-11 10:53
来源: 白洋法庭

本院拟受理债权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台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决定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兰台实业公司基本情况

兰台实业公司于201312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15000万元,登记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东方,股东上官东方(99.99%)、方师节(0.01%)。经营范围为触控电子产品、平板显示屏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电子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新能源产品、晶体材料、半导体材料、半导体制程设备的技术开发、研究、生产及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爆炸及国家限制、禁止经营项目);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数据处理;计算机维修服务**。

本院受理本案前,债权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兰台实业公司审计并出具了鄂诚会审字(2020)第216号专项审计报告,确定其全部资产及负债为资产合计341,590,129.70元;负债合计477,089,142.34元。委托湖北长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兰台实业公司股东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鄂长信评报字(2020)第119号评估报告,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6,362.22万元,不包括兰台实业公司在兰台(湖北)晶体材料有限公司(100%)、兰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80%)的股东权益。

二、申报条件、方式与时间

(一)申报竞选管理人的中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纳入2019年《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近3年内有参与破产案件工作经验的;

4.申报机构应当具有稳定的管理人业务团队,派驻参与本案的履职人数不得少于5人

5.申报机构和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不存在从事管理人工作过程中因履职失职而受到法院、债权人委员会等利益相关人的重大负面评价。

(二)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参选管理人申请书》(一式三份,电子版载体U盘)及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3.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建设性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4.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管理人的优势;

5.申报机构拟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管理人的报酬方案(含初步报价、计费比例和报酬收取方式)以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自愿放弃管理人报酬的承诺;

报酬方案单独密封提交,二次报价现场填写,预盖公章;

6.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7.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对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8.拟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联络人的姓名、联系电话、邮件送达地址等;

9.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将直接取消其评选资格;

10.中介机构可以联合报名参与竞争,中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以联合形式报名的参选的中介机构视为1家,拟委派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所属中介机构为牵头机构,负责管理人团队日常工作。

(三)申报时间

报名期限截至20213月19日15时。

三、选任办法

(一)本院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参选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申报主体直接取消评选资格,并告知相关中介机构。

(二)本院评审委员会依据申报机构的规模实力、经验业绩、团队设置、工作计划、工作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判,确定一家申报主体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同时指定一家申报主体作为本案备选破产管理人。

(三)召开评审会,听取申报机构陈述意见。评审会由本院评审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报名参选的中介机构委派1-3人参加,其中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做陈述发言。召开评审会的具体时间将于提前3日通知相关中介机构。

(四)报名的中介机构不足3家的,取消本次选任。再行选任时另行公告。

 

 

联系人:马梦月   联系电话:0717-6370163

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60号。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