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只因不为“善意取得”,房屋不归购房者

2020-12-23 16:0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浏览: 407

“为什么你要进我的家,你谁呀?”。小冰花钱购买的房屋,因入不了门遂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房屋不归他,驳回其诉请,这其中又有什么蹊跷呢?

 该诉争的房屋为林哥90年代时购买的职工福利房,林哥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房屋一直都由其子木子居住。但之后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木子。之后,经过中介公司的介绍林哥与小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把房屋的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小冰名下。当小冰接收房屋时,发现林哥之子木子居住在该房屋中,双方发生争议后报警,木子拒绝腾退房屋。

在庭审过程中,木子称小冰从未到房屋内实地查看过,小冰不能因善意取得而得到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人完全不知情),则买受人将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虽然涉案房屋现登记在小冰名下,但小冰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受让的房屋,故小冰能否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需确定其是否属于善意取得。但小冰在庭审中陈述查看房屋时“(我)楼上、楼下看了,房屋我进不去”,也就是卖房的人不能带买房的人进入房屋内查看,在此情况下,小冰更应能预测到交易的风险,但其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谨慎的意识。故该涉案房屋为非善意取得,法院驳回了小冰的诉讼请求。

笔者提醒: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买房子是件大事,必须慎字当头,要知道交易的风险性,交易前要弄清楚房子的来龙去脉,不盲目购买产权不明或者有诉讼纠纷的二手房。(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