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部分抚养费用,但若是夫妻离婚后,双方约定子女改姓后父亲不再支付抚养费,子女还可以起诉父亲支付抚养费吗?让我们看看这起抚养纠纷案三峡坝区法院怎么判。
李美与郝帅离婚后,女儿小丽随母亲生活,郝帅每月支付15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各自负担一半。后因郝帅再婚,李美提出让女儿改随母姓的要求,于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小丽改随母姓后,郝帅不再支付抚养费。然而,随着小丽成长过程中的一系列变化,李美感到独自抚养压力增大,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郝帅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以及此后按月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
郝帅辩称,自己与李美所签订的《离婚补充协议》中明确表示,在小丽改随母姓后,他不再承担小丽的抚养费,根据这份协议的约定,他无需再向小丽支付抚养费。
那么,双方有协议约定不需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孩子还可以追要抚养费吗?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美与郝帅所签订的补充协议虽然约定小丽改姓后,父亲不再支付抚养费,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丽有权要求郝帅支付超出协议数额的合理抚养费,况且民法典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姓氏的变更,不是父或母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最终,法院判决郝帅应当支付小丽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年满18周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