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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又遇公司停产 索要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2020-12-31 10:5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王某1997年8月毕业后被分配进入某水泥公司工作。20181月,王某被诊断出患有乙肝肝硬化,遂向公司请假治疗。201912月,公司因政策调整被责令停产关闭。20203月,公司决定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但就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认为其已经在公司兢兢业业工作二十年,再加上现在患有严重疾病,公司应当按照请假前的正常工资4500元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而公司只同意按照王某病假期间的病假工资1430元标准支付3万余元。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水泥公司起诉至三峡坝区法院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结合被告自2017年2月起向发放的均为病假工资的事实,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八万余元。

三峡坝区法院近年来注重保护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主动发挥审判职能,加大执行力度,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又为高新区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受到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