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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后不付款 法院判决限期付清

2021-11-25 08:34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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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久拖不付,施工方无奈向法院求助三峡坝区法院判决欠款者限期付清。

2019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B公司承包其项目的基建工程,约定合同价款43万元,付款时间为A公司验收后60天内一次性支付全额工程款,即2019年7月9日起60天内。B公司很快办理了入场施工的相关手续,并派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按约定时间完成了施工,并拿到了竣工验收合格单,交付给A公司使用。令B公司始料不及的是,A公司并未按约定将工程款按约付清,而是在B公司的追讨下,于当年10月、12月分两次支付了共计25万元,剩余18万元多次追讨无果,B公司近日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

三峡坝区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意见单》等,以及开庭笔录在卷佐证,认定了相关事实。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享受权利。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A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B公司工程款 18 万元,并承担以 18 万元为基数、按 2020 年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 8 月 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