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鄂0591破2号
2024年3月22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破申5号民事裁定,受理孙瑞泽对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4月3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5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2024)鄂0591破2号决定,指定湖北佳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破产清算工作,管理人负责人管煜。现依据法律规定,就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宜公告如下:
一、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17时30分前向管理人如实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8号中环广场12楼 1203 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电话:0717-6731365/6232145,联系人:管煜 13997736773、杨莉13197312824)。债权申报过程中遗报、瞒报、虚假申报债权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均负有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的义务。因此,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办理资产交接、财产交付、清偿债务及返还财产。逾期交付、清偿或返还的,管理人将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三、宜昌隆润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1月15日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地址: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60号)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