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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宣告死亡 为何遭保险“拒赔”?

2021-08-13 09:17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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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外出失踪再无音信,家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后,为何遭保险公司“拒赔”?

事情要从2020年初说起,当时,该院接到一起宣告死亡的申请:申请人薛某称,2015年底,父亲老薛驾车外出途经山区时失踪,发现联系不上后,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虽经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审理中,法院仔细查验了相关证据,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于今年初作出了宣告老薛死亡的民事判决。

几月后,薛某再次来到法院,将给父亲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薛某称,事发前,父亲在保险公司买了两份人身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薛某认为,父亲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理赔,两份保险基本保险金均为10万元,10倍即为200万元,但保险公司仅赔付1万多元,拒赔剩下的190余万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被保险人可能并没有真正死亡。老薛虽被宣告死亡,但无法确定是否因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而死亡,故无法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另外,老薛于今年被宣告死亡。而合同明确约定,“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按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也就是说,老薛的死亡日期远超合同中约定的180日内,无法达到理赔标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薛被宣告死亡是否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自驾车意外身故之事故?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作出了评判——

老薛被宣告死亡不能等同于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双方约定明确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前提条件之一即遭受意外伤害,根据双方约定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薛某对于父亲失踪系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件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难以将老薛被宣告死亡认定为自驾车遭受意外伤害。

而被保险人老薛被宣告死亡,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薛某给付了保险金。其要求“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驳回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