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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假“茅台” 真“刑”

2024-04-26 14:58
来源: 综合办公室

近年来,茅台酒受到不少消费者喜爱某些不法分子面对如此商机不惜铤而走险销售假酒“低成本”换取“高回报”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3年7月,朱某发现市场中茅台酒的销售供不应求,心中的贪婪之火越烧越旺,一个大胆而危险的念头冒了出来——制造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以此牟取暴利。

为了实施这个计划,朱某进行了精心部署。在未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朱某找到了党某、杜某等人让他们带着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瓶、酒盒、外包装箱等包装材料及工具来到了宜昌为假酒铸“形”特地从贵州茅台镇购买了大量的散装白酒,灌入自己仿冒的酒瓶利用压盖机对这些酒瓶进行重新固定和封装,使这些假冒酒在外观上几乎与真品无异。

这些白酒本是无名之辈,但在他们的手中,却摇身一变,成为了身价不菲“贵州茅台”。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仅两个月后公安民警便朱某等3人抓获,现场查获“贵州茅台飞天酒”290 瓶、“贵州茅台香溢五洲酒”11瓶同时还查获了大量“贵州茅台”标识的酒瓶、外包装箱、防伪卡片等价值共计45万余非法经营数额共计72万余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朱某、杜某、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金五万至二十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

制假、售假的危害不仅严重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更是危害到了消费者的权益。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时要选择正规渠道,并留好发票和购物凭证,注意检查商品的防伪标识,一旦发现购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涉及违法犯罪线索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