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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筹金?定金?法院解购房迷局

2020-11-13 10:53
来源: 综合审判庭

网购住房陷迷局,购房者付的究竟是认筹金还是定金?

原告:我缴的是认筹金

原告景先生诉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地产商在网上发布优惠购房信息,置业顾问华某与他取得联系,称疫情期间通过APP选择房屋可享受五千抵两万优惠,并强调看房后不满意,无理由退款。

景先生说,在表达对某房的意向后,华某要求补交15000元才能预留选中房子和价格。在与其反复确认现场看房不满意可以退还认筹款20000元时,便通过APP交纳5000元认筹款,并向该公司账户转账15000元。这时,华某要求他签署一份事前没有提到过的 “认购承诺”,其提供的承诺要求其表示“我交纳的是定金”、“承诺3月30日前交完首付款”、“定金不退还”、“定金转账后房屋不退不换不更名不增减名”等诸多与协商结果完全不一致的条件。

因内容差别太大,景先生拒绝承诺。最终,双方约定疫情缓解后,现场看房满意再办理手续。

2020年3月,恢复交通后,景先生到现场看房后,决定放弃购房,提出退还认筹金20000元,华某代表公司承诺将于一个月内退还。

被告:客户交的是定金

一个月后,退还款项未到账,地产公司告知景先生,所交纳款项被总公司划走,并决定不予退还。

景先生认为,地产公司在自己未签署任何认购承诺、协议的情况下,以极端不合理的理由拒绝退款,遂将其告上法庭。

地产公司辩称,景先生认购房屋,交纳20000元定金,解封后,通知其来签纸质版认购书,并交付首付款,但景先生并未与己方如期签订认购书并交首付,景先生的行为违约,故向其发送解除认购通知书,与对方解除认购,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庭审中,双方出示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单、微信转账截图等相关证据。

法院解迷局主公道

争议的焦点在于20000元的性质,即是定金还是认筹金。

法院认为,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达成购房合意但未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情况下,约定由买受人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正式购房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该条款明确购房定金适用方式限于认购、订购、预定等,即卖房人与买房人达成房屋认购的一致意思表示并签订认购协议时,方可收取定金。

而该案中,置业顾问主动向景先生打电话,宣讲购房优惠政策,其行为属于发出的要约邀请,因疫情影响,景先生在未实地看房的情况下,出于享受被告置业顾问宣讲的购房优惠政策的目的,包括无理由退房、退款以及房价打折、买贵补差价等,表达出购房意愿,该行为属于要约。后置业顾问提供的《商品房认购书》以及认购承诺样本的内容均与其要约邀请内容不一致,属于对要约邀请实质性变更后作出的承诺,景先生要求在实地看房后再签协议,属于对其购房要约的撤回。

房屋购置属于家庭大宗消费支出,疫情期间购房人无法实地看房,可认定景先生与地产公司并未达成购房合意,至于景先生在手机上签署的《商品房网上认购书》,其内容中关于原告未签订购房合同前,被告有权将该房屋销售给第三方以及房屋未被成功销售被告退还原告认购金的表述,证实该认购书并非正式认购书,仅仅是双方对达成购房意向的约定,因此,景先生在并未与地产公司达成购房合意也未签订正式认购书的情况下,向其支付的20000元其性质属于意向金或者认筹款,应当返还。

最终判决,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景先生购房认筹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