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坝区法院成功审理一起民法典施行以来高空损害赔偿一案。
去年11月15日,张某像往常一样开着私家车去上班,将车停放在其店铺大门口,下午3时许,悬挂于2楼外墙的一废弃招牌从天而降,正好砸在汽车顶部,现场一片狼藉。张某立即报警,并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花费一万五千余元。事故发生后,经过警方多次调解,涉事房屋出租人、招牌悬挂人以及物业公司等均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三峡坝区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涉事房屋出租人、招牌悬挂人以及物业公司作为被告就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比例,以及原告损失的大小等各执一词,分歧较大,庭审从下午一直持续到晚上,法院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发表的意见认定,涉事房屋出租人、招牌悬挂人对招牌管理不善,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车辆停放不规范,应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遂判决由涉事房屋出租人、招牌悬挂人分别承担40%的侵权赔偿责任,剩余10%的损失由原告张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示:高空坠物案件在当前时有发生,该类案件存在被告人数多、责任主体认定难、责任比例难划分等特点,承办法官在本案中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厘清案件事实,明确各方过错,依法进行责任认定并作出判决,各方当事人心服口服,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