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峡坝区法院依法审理一熟人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432372元。
案件回顾
朱某于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在宜昌市高新区、西陵区等地,以合伙投资做生意,帮忙购买房产及帮助进行民事诉讼为由先后17次诈骗其朋友、熟人共7人,诈骗金额高达1432372元。
经查,朱某已将大部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追赔困难。为进一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本院依法对朱某使用诈骗所得购买的四箱衣物以及皮包、戒指等物品进行了依法查扣,后期拍卖所得金额将作为退赔返还给被害人。
案件警示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朱某在无偿债能力的前提下,通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熟人、朋友的信任,多次骗取财物,诈骗数额高达140余万元无法归还,社会危害较大。
我们在进行投资、买卖等民事活动时,应尽量采取正规途径开展,遇到“朋友介绍”“朋友帮忙”等情况,一定要留一个“心眼”,提高自己的防骗意识,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