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将居住权确定为一项法定用益物权,有利于实现房屋物尽其用和保护弱势群体居住生存利益。现实生活中,部分夫妻离婚时为保障经济弱势一方或者孩子居有定所,会在离婚协议中设定居住权。究竟什么是居住权,怎么行使这项权利?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件详情:
刘女士与张先生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3年育有一女小张。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23年8月自愿协议离婚。在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双方明确约定:“现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套,双方离婚后归女儿小张所有”。然而,离婚协议签署后,张先生却迟迟不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多次沟通无果,刘女士与小张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协议义务。
案件审理中,法院了解到小张已定居外地,刘女士随其共同生活。小张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有出售房屋的打算。如此,张先生和其母亲将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
面对该情况,法院并未简单判决强制过户,而是充分运用《民法典》新创设的居住权制度进行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张先生需在规定期限内协助小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小张名下,小张同意在该房屋上为张先生设立居住权,张先生可与其母亲(即小张的奶奶)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同时,张先生以同地段房屋租金为标准,支付部分租金给小张母亲。
法官说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明确的一种用益物权(第三百六十六条),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核心在于保障特定人长期、稳定地“占有使用”住宅。本案中,通过为张先生设立居住权,既保障了女儿小张依据离婚协议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核心权益,又有效解决了张先生过户后“无房可住”的后顾之忧,在子女财产权与父辈居住权之间找到了法律认可的平衡点,维护了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避免了强制执行的对抗性。
一纸调解书,一份居住权登记。《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价值所在不仅仅是一项冰冷的物权规定,更是法律对现实生活困境的温情回应。当房屋所有权面临亲情羁绊与居住需求的双重考量时,居住权这把“法律之钥”,能够巧妙打开利益平衡的“枷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