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020年,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38件,结案率达到100%。该类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接受劳务者在安全保障能力上意识淡薄。接受劳务者普遍存在安全保障意识不强,在工作开展之前缺乏对提供劳务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了解和工作水平以及能力的评估,管理工作也较为松散。在实际操作方面,为了追求利益甚至要求提供劳务者违规操作,导致提供劳务者受害频率较高,受害程度较重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是提供劳务者没有签订固定的劳动合同,受伤后不能很好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劳务者多数为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因为做工工期时间较短,接活时大多以口头承诺的方式按日完成量来计件支付报酬,虽然有着成本低、灵活便捷的优势,但对于那些安全保障设施差的小工厂、私人作坊来说,若与劳务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当事故发生后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完全得到保障。
三是提供劳务者不清楚自己的支付主体是谁。目前建筑施工领域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的乱象,处在链条最末端的提供劳务者往往无法准确说明自己的雇主究竟是哪一方,一旦发生赔偿纠纷,各方主体更是相互“踢皮球”。此外,受损害者事后难以对损害发生时间、地点进行证据固定,上述这些问题客观上增加了提供劳务者发生人身损害后进行诉讼索赔的难度。
四是接受劳务者承担风险能力低,导致案件执行难度大。因为施工时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提供劳务者不能得到工伤保险的救助赔偿,只能向接受劳务者主张赔偿,但接受劳务者通常不具备为提供劳务者人身安全保障和损害风险分担的条件,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远远超过了其赔偿能力,导致案件矛盾多,执行周期长,执行难度大。
笔者建议,一是接受劳动者配合监督发挥管理作用,使提供劳务者安心做工。对于接受劳务者的个人来说,要根据自身需要谨慎选择可靠的用工渠道,找劳务者时要对其工作技能进行预先评估,要学习安全保障知识,遵守安全纪律;对于大中型企业来说,要配合相关部门对安全的监管及监督,特别是对建筑施工等用工量大、事故多发的重点领域加强安全检查;提供劳务者要对存在风险的工作提出安全建议,对于接受劳务者无视安全规范,要求野蛮施工的应予以拒绝。二是签订协议,减少损失。提供劳务者尽量需要与正规的劳务派遣公司、中介服务公司、装修公司等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个人在没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这能有效的预防风险、减少损失。三是明确主体,有保障。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前要明确雇主的姓名、身份、住址,并保留证据;尽量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做工的地点、工作期限、报酬,一旦发生事故,要固定证据,为自己维权。四是购买保险,分担风险。接受劳务者如需长期用工,可根据从事的工作类别及风险高低,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在事故发生后可分担一定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