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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新”知】 低价转卖课件,高价赔偿买单

2026-01-23 17:15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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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化教育资源日益丰富的今天,越来越多教师精心设计课件并在线分享,这些课件是否受法律保护?擅自在二手平台低价转卖,是否构成侵权?近日,三峡坝区法院审结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溯:

原告老李是一名中学教师,长期致力于课程课件的设计与研发,其创作的系列初中课件在某视频平台以个人的名义销售,销量可观,并明确标注了版权声明。2025年初,她发现被告刘某某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以3.9元的价格出售名自己的课件商品。经购买对比,该课件与自己的原创课件内容完全一致。老李遂将刘某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

刘某辩称,其主观无故意,事后已主动下架,且原告提起过多起类似诉讼,有“恶意诉讼”之嫌,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案涉课件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许可出售该课件,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

针对被告提出的“恶意诉讼”抗辩,法院指出,恶意诉讼通常指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根据仍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侵权事实清楚,原告作为著作权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不构成恶意诉讼。最终,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及合理开支2000元,共计2500元。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因未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对其声誉造成了实际损害,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

尊重知识产权,勿以“价低”而侵权随着在线教育的发展,教师独立创作的课件、教案等数字化教学成果,只要具备独创性,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任何渠道进行复制、发行或信息网络传播。

本案中,被告以极低价格转售他人课件,看似“小本买卖”,实则侵犯了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和市场利益。在此也提醒大家,侵权行为的代价并非仅仅与销售价格挂钩,还需承担赔偿损失及权利人合理维权成本的法律后果。在教育资源共享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版权意识,合法使用教学资源,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