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鄂0591破1号
本院根据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申请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受理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3日前,向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9号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发楼B区三楼301号;邮政编码443000;电子邮箱550932132@qq.com;联系人秦小兵、晏筱,联系电话18571033901、0717-697360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8月6日9时在兰台(湖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研发楼A区3楼多功能报告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