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员工解雇后,劳动仲裁部门裁决赔偿,雇主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反将员工告上法庭,诉请法院撤销裁决。
2019年5月,小芳(化名)应聘到A地产营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但是,直2020年9月8日,小芳被解雇,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深感委曲的小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A公司支付小芳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5.5万余元,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多元。
让小芳意想不到的是,不久前,公司却将她告上法庭,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提出小芳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对此小芳认为,自己入职后,多次要求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不签,自己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劳动仲载,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而公司给自己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均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双方争议的这两个焦点,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小芳缴社保,但却以银行转账形式,给小芳发放了工资,另外,公司管理人员朱女士(化名)也向小芳发放了部分工资,小芳称其受朱女士领导,公司也未否认,且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向小芳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上事实可证实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客观存在。故认定公司与小芳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小芳有权主张该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双方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时间存在争议,公司认为小芳应当自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在一年内提出,即2019年6月27日至2020年6月27日期间提出;小芳认为该仲裁时效期间应当自入职满一年后起算一年,即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对于双方所持观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做明确规定,各地裁判标准亦不相同,参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13年9月)第31条关于“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之意见,法院认为双方诉争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应当自双方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即 2020年9月8日算至2021年9月7日,小芳于2020年9月21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全部申诉请求进行审查。该案中,仲裁委对小芳在仲裁阶段请求的事项已依法作出裁决,双方对裁决结果第一项之外的其他结果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对于第一项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对工资的计算标准未提出异议,仅对仲裁时效提出异议,对此法院不再赘述。综上,法院对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的裁决结果予以认可。
最终,判决地产营销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小芳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万余元、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7000多元,合计6.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