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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 楼下遭殃 数千元损失谁来赔?

2022-03-15 11:08
来源: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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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墙体发霉衣柜受损,数千元损失该谁赔?

老高与小刘为楼上楼下的邻居。去年4月,小刘发现卧室墙面出现严重漏水,并将衣柜泡坏。物业公司闻讯查看后,确认系老高家卫生间漏水所致。经商量,老高家对漏水进行了修理,不过,因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分歧。无奈之下,小刘在维修自家墙壁更换衣柜后,将老高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其损失5000余元。

老高认为,十年前装修完毕后,物业公司已验收合格,故漏水并非自己装修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排水主管道破裂应由物业公司维修,自己及时出资维修已尽维修义务。物业公司则认为,漏水的原因是老高装修时,贴近下水管道用水泥砂浆和砖包管,造成下水管道接头开裂所致,故不该自己维修,更不应承担小刘家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仅凭工作记录,不能证实排水管破裂与老高装修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刘虽起诉老高,但庭审中明确选择物业服务合同之诉,因其与之并无合同关系,其主张老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承担民事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那么,物业公司要赔偿吗?法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对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负有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涉共用下水管道破裂,物业公司在接到小刘报修后,及时联系楼上业主,查找漏水原因,协调维修下水管道,尽到一定的物业服务管理义务。但该小区下水管年久老化,物业公司更应尽日常养护管理义务,其并未提交履行该义务的相关证据,考虑到该共用管道在业主室内,且已被业主包管,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会有难度,不能过于苛责其所承担的服务管理义务。酌定物业公司因管理服务不当对小刘的损失承担 30%的责任。该水管破裂并非物业本身固有瑕疵,物业公司辩称因物业固有瑕疵造成损害应予免责的合同条款不适用案涉损害,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小刘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