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作出的(2016)鄂0591刑初59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移送执行,案由为追缴违法所得,案号为(2018)鄂0591执411号。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5日公布追缴到位的赃款的发还方案,现公告通知起点股权投资基金(湖北)有限公司的所有受害人,向本院申报债权:
一、申报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17:30止;逾期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无权请求参与赃款的发还。
二、申报债权的受害人除应当提交证明债权存在的书面证据外,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若委托他人申报的,还应提交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的书面材料。
三、联系人:张青山,联系电话:0717-6742512/18972005220。通讯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60号,邮编:443000。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