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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2013-09-11 10:04
来源: 办公室
作者: 梅艳

   

民事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应符合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我院案件的管辖范围

1、我院管辖区域为宜昌市三峡坝区、宜昌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山园区、净地托管后的白洋工业园区和生物产业园区的刑事、行政、民商事案件;

2、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双方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得复印。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材料(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原告是法人的,还需提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者事实依据。

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送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四、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次日起的七日内至指定的银行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

六、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代理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件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七、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举证;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八、怎样提交证据?

   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地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和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须经人民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证书,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九、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受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的内容,必须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抓住关键进行答复和反驳,并提交有关证据。

十、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1、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用简便方式传唤、通知。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无对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缺席判决;必要时可依法拘传。

十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三、对妨害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1、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7)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