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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公告

(2019)鄂0591破1号

2019-07-29 10:40
来源: 白洋法庭
作者: 付涛

本院根据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7月26日裁定受理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9月30日前,向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宜昌市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中心B座6010室;邮政编码:443000;联系人:唐军,联系电话1360720245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安能(宜昌)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10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汉宜大道205号宜昌职教园学术报告厅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