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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协议酿争端 物业公司收费难

2019-03-01 15:08
来源: 民庭
作者: 兰晓宇

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土门村某安置小区,平房变楼房,离土不离乡,本为好事,但是乡民以前并无交纳物业费之必要,也无交纳物业费之习惯,物业费如何负担,亟待解决。经安置户、村委会、园区三方协商,商定三方按照“四三三”的比例负担,并据此选定物业公司,并载明收费原则。但是实际履行中,村委会、园区均负担了交费比例,而安置户分散且意见不一,物业公司未能收到该比例物业费。合同期满需要进行物业移交,欠费如何处理,又亟待解决。经物业公司、村委会、园区三方协商,达成十分古怪之协议:所欠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解决,诉讼费由园区负担,律师费由物业公司负担。虽然据此物业顺利移交,但瑕疵协议必然带来无尽烦恼。

物业公司据此向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清交欠费,认为双方协议言之凿凿,村委会的意思就是所欠费用一并承担。而村委会却连声抗辩,物业公司服务的是安置户,受益的是安置户,交费对象理应是安置户。“四三三”交费比例已经最大限度体现了园区和村委会对安置户的关心,且载入物业服务合同,村委会已经负担交费比例,再行负担于理无据,正因为双方当时协商不下,才协议诉讼解决,物业公司据此认定村委会应替代安置户交清费用,实属曲解。

双方争执不下,法院最终认定,争议关键在那份瑕疵协议,“所欠物业费由物业公司对村委会提起诉讼解决”,这句话只字未提欠费由谁负担,一言蔽之,“欠费问题、后续解决、孰是孰非、法院判决”,所以仅有程序上的意义,没有界定最核心的问题“欠费谁来负担”。既然这份协议没有界定,那就只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安置户未交约定比例物业费,物业公司也就只有向安置户进行追讨,村委会不应负担。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生效。

既然提供物业服务,就能收取物业费用,本属合理合法,但是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瑕疵协议,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协议内容纯属“有协商没结果,无权利无义务”,据此起诉当然落个驳回诉讼请求的无奈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