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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 借信用卡套现转贷朋友, 这笔“人情债”法律不认

2026-05-13 09:10
来源: 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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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开口借钱,自己手头不宽裕,有人打起了信用卡的主意然而,这种操作,在法律面前却行不通。信用卡里的钱,不是你想借就能借的。

情景再现:

“老殷,江湖救急!我资金周转不开,能不能借我三万块?”朋友老袁打来电话,语气急切。老殷手头也紧,但抹不开面子,于是借来别人的信用卡,直接套现30000元转给了老袁。老袁收到钱后,陆陆续续还了5000元,然后就再也没下文了。老殷一气之下,把老袁告上了法庭,要求还剩下的25000元本金,还要加上利息。

老袁到了法庭表示:“又不是我让你去套现的,你自己折腾出的事,凭啥还要我付利息?”

用信用卡套现的钱借给别人,借款合同有效吗?利息还能要吗?

法官说法:

本案中殷某用信用卡套现30000元借给了袁某,而信用卡属于消费性贷款,殷某已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转贷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约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殷某与袁某形成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属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殷某与袁某之间前述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但袁某仍应返还下欠借款本金25000元。此外,袁某占用殷某资金,确实给殷某造成了损失,故判令袁某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为标准,向殷某支付自最后一次还款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法官提醒:

信用卡作为银行授予个人的消费信贷工具,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信用卡内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本人自有资金,禁止套现转贷他人。套取信用卡资金转贷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若双方约定了期内利息的,亦不受法律保护。这种转贷行为会扰乱金融秩序,出借人亦会面临征信受损,情节严重的还会面刑事风险。故,再次提醒广大市民,出借的资金应合法,无论是否以牟利为目的,应坚决杜绝“信用卡套现出借”“以贷放贷”等行为,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