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6月,李先生分三次在M贸易公司开设在天猫的旗舰店购买“越南”进口牛油果31件,支付货款和运费共计2千余元。后李先生得知越南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中不包含牛油果,遂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要求M贸易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法官说法】网络购物已成为常态,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网上销售食品同样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被告M贸易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牛油果的天猫店铺页面标注“产地:越南”,但越南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新鲜水果中不包含牛油果。后被告称商品实际产地为秘鲁,但又不能举证证实涉案食品为秘鲁进口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即,被告未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不能证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峡坝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院。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